勞工處公布新修訂的《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》,政府會視乎情況,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「極端情況」,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,應留在原來的地點,而非立即啟程上班。
政府因應去年超強颱風山竹的經驗進行了跨部門檢討,以改善日後應對超強颱風的準備、應變和善後工作的機制。其中一項新措施就是當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,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、廣泛地區水浸、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,政府會視乎情況,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「極端情況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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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政府發出「極端情況」公布後,除與僱主就「極端情況」下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,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,應留在原來的地點,而非立即啟程上班。政府會審視情況,並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,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「極端情況」。其間僱主與僱員都必須留意政府進一步的公布。
當「極端情況」取消,僱員應根據早前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(如適用)。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,應盡快通知主管。在該種情況下,僱主亦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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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處發言人強調,為維持機構運作順暢及良好的勞資關係,僱主預早諮詢僱員,並訂明颱風警告及暴雨警告、超強颱風後「極端情況」下,以及其他惡劣天氣下的切實可行工作安排。
發言人又表示,僱主亦應向在惡劣天氣下或「極端情況」公布生效期間須當值的員工支付當值津貼。在復工安排方面,由於僱員的上班路程往往受惡劣天氣影響而延誤,僱主應按實際情況彈性處理,並時刻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。
新修訂的工作守則,可在勞工處網頁(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pdf/wcp/Rainstorm.pdf)下載。
資料來源:星島日報